关于印发《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中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委员会文件
 
 
浙越外党字〔2015〕19号
 

关于印发《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现将《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
 
中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
                                                                             
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教工委〔201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发展工作
1.根据新的党员发展细则,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调离或毕业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针对此类发展对象,一方面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另一方面做好积极分子离校时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2.做好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按期转正工作,在确保党员转正程序规范到位的前提下,符合按期转正的毕业生,离校前应及时做好转正工作。
3.毕业生党员大会对即将离开母校的毕业生意义重大,为更加高效的开好毕业生党员大会,各分党委毕业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由各分党委根据毕业生返校工作情况具体安排。会议议程一般包括:①全体起立,奏国歌;②毕业生党员离校前最后一次党课(由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授课);③优秀毕业生党员代表发言;④全体毕业生党员宣誓(入党宣誓的领誓人一般应该选择党龄较长、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共产党员担任);⑤全体起立,奏国际歌。毕业生党员较少的分党委可采取与其它分党委联合举办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1.分类规范转移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各分党委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要健全毕业生党员管理信息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实际困难,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对其中的预备党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应在党员出国(境)前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分党委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分党委同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通过,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学校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规范介绍信工作
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应确保填写规范,确保转接到位。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我校使用的介绍信均从上级组织部门领取,序号已编印。第一联为存根联。
第二联介绍信抬头填写: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省内转移可直接开至省内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省内所属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党委(如:省内所属高校党委可直接转移);转出省外须通过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转出,抬头为: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同时通过具体接收地确认绍兴市委组织部开具到当地的介绍信抬头,以上信息汇总后与介绍信一并交至校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开,存根定期上交,原则上不允许重开,须确保开具的抬头接收地能接收,确认时可参照附件:《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内容填写:党员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和转入地由各分党委如实填写,我校党员转出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党委,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期省内一般不超过六十天,省外一般不超过九十天;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第三联为回执联,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所有开出的介绍信必须收到有效回执,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充分利用快递、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等现代数据传输方式传递回执凭证。
3.规范组织档案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正式党员档案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学校至2015年起毕业生正式党员的组织档案并入学生学籍(人事)档案调动,确保每年7月5日前,将组织档案整理规范,以分党委(学院)为单位统一归档,归档时罗列档案清单,以班级为单位分类,在学生处(学工部)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归档工作。若接受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积极回应沟通,认真及时做好确实需要补办、完善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党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会同学工部、各二级学院党委对组织关系接转等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学工部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党务工作干部、学生工作干部、辅导员等各方面作用,切实规范的抓好毕业生党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附件:
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