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5〕140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5年7月 17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 17日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的精神与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由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对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一同入学。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入学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都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 专科(高职)学制3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2.5年,最长年限为5年;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6年。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或超过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到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和开课部门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修读课程获得学分,可申请学分互认。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成绩和相应学分。课程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分为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采用等级制记录的成绩对应百分制的最高整分数及绩点。
第十三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AP,即Grade Point Average )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同时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申请转专业、出国留学、辅修等相关选拔的主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与绩点关系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
百分制 | ≥90 ≤100 | ≥85 <90 | ≥82 <85 | ≥78 <82 | ≥75 <78 | ≥70 <75 | ≥66 <70 | ≥62 <66 | >60 <62 | 60 | <60 |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二级制 | | 合格 | 不合格 |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应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公共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公共教学部指定其他体育项目锻炼或安排保健活动,并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具体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机会,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者。
第十七条 因患急病或特殊事件,学生可申请期末考试缓考。
缓考手续应当在考试前办理,逾期不补,否则按旷考处理。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同一门课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若学生在办理缓考手续期间弄虚作假,取消缓考资格,成绩记为0分,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选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军训等),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按60分或“及格”记入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或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重修。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未注册者不准修读课程。
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部分已修读过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在境外取得的学分以及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业优良或修读(含重修)的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但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与军训、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以及开课部门确定为不能免听或者免修的课程不得提出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公选课除外)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考核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或旷考者,需参加重修。
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的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名手续。办理重修的学生应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学习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尽早重修不及格课程,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学习年限内,不限制课程重修的次数和门数。对于学生在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已有重修机会的学生除外)。
学生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均予记载,但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纪律处分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学生在现专业学习对今后就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和重读的学生,原则上不转专业。如原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3.专科第四学期及以上者,本科第五学期及以上者;
4.不同学历层次或不同学制专业者;
5.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
6.转入专业无法容纳新增学生;
7.应予退学处理的;
8.艺术类考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招生专业;
9.三位一体考生;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专科在前三学期末,本科在前四学期末),家长签署意见,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可采取口试、笔试等形式),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时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按照转入后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而未学习的课程应按照要求进行补修。各学院须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在学生转入一周内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补修可按照重修方式进行。补修产生的学分费用,毕业前按照学分制收费办法统一结算。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下一批次学校,由高学历层次转为低学历层次的;
4.同一学历层次但不同学制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8.录取时的高考分数没有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9.应予退学处理的;
10.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11.跨学科门类的;
12.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病,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出国、创业、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事故,责任自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校根据退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降级预警及降级
第三十八条 经补考后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的70%(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学分),给予降级预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连续2次“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的70%(包括补考所得学分,但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学分)”,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1次向学生提出预警,第2次降级)。
应降级的学生于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降级申请,否则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就读原班意愿强烈的学生,可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给予跟班试读一学期的机会。试读学期结束后,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含已修不合格当学期可重修的课程)的70%,给予降级处理;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含已修不合格当学期可重修的课程)的60%,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预警及退学
第四十条 经补考后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的60%(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学分),给予退学预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2学期“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的60%(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2次的(第1次向学生提出退学预警,第2次予以退学)应予退学;
2.降级后又达到1次退学预警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转专业等),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8.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以上第1或第2款需退学的学生,如继续学业意愿强烈,可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给予降级试读一学期的机会。试读学期结束后,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应修学分(含已修不合格当学期可重修的课程)的60%,给予退学处理。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分管校长签发审批,到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
2.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3.经诊断患有不适应学习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教务处是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发放与确认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最长在籍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在毕业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专业注册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十条 在毕业时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获得不少于应修总学分的80%),或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平均分不达50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结业学生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有重修的资格,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及授予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本科学生,学校发予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七条 具有本科生学籍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